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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助銀行保函 提供納稅擔保 |  
              | 發(fā)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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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對于納稅爭議,納稅人只要提供相應納稅擔保即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實踐中,由于單位間配合機制及相關程序性規(guī)定的缺乏,納稅擔保難以操作。其中,保證人資信審核、財產價值評估、財產保值、拍賣評估費用、時限等問題尤為棘手。近年來,已有納稅人以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納稅擔保并獲得行政復議申請權。    保函業(yè)務是指擔保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申請人履行特定義務的書面承諾。其特點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解決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的問題,便利了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的履行。實踐中,保函業(yè)務適用于商品、勞務、技術貿易、物資進出口報關、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保全等領域。其辦理手續(xù)簡便快捷。    在申請行政復議前,企業(yè)以銀行保函方式進行納稅擔保的具體程序是:由企業(yè)自愿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對其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如符合條件,銀行將作為保證人對相關稅款及滯納金進行納稅擔保,并向稅務機關出具保函。稅務機關對納稅擔保進行確認。復議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后一定期限內(可約定)未履行相關稅款及滯納金的繳納義務,銀行將根據《索賠通知書》支付所擔保的款項。    以銀行保函方式進行納稅擔保,對納稅人來說,消除了“繳稅之后退稅難”的顧慮,相對于抵押、質押,其程序也相對簡單,而納稅人也不必為了尋找保證人四處奔波;對稅務機關來說,由銀行出具保函的納稅擔保易于確認,而且以銀行資信確保稅款及滯納金的執(zhí)行將更為可靠;而對于銀行而言,這也有助于其開拓保函業(yè)務,擴大保函業(yè)務的市場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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