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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4號上海海關關于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手續(xù)相關事宜的公告 |
| 發(fā)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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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關于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手續(xù)相關事宜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4號 2014-5-1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現(xiàn)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中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tǒng)稱當事人)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xù)。對于放行/結關前的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及其隨附單證發(fā)生實際流轉的,向報關單證轉入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xù)。 二、在上海海關關區(qū)內(nèi)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xù)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上海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見附件1)及其他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關發(fā)現(xiàn)報關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并向當事人制發(fā)《上海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見附件2)的,當事人應當在5日內(nèi)對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的內(nèi)容進行確認。 對采用“通關作業(yè)無紙化”模式的報關單進行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確有需要驗核紙質(zhì)報關單證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紙質(zhì)報關單證。 三、)等相關聯(lián)系配合機制修改或撤銷操作。有關審批操作規(guī)定比照第十三對于撤銷后需重新申報的報關單,當事人在重新申報的報關單備注欄內(nèi)應當標識“撤銷重報”字樣和原報關單編號。 四、對于稅費已核銷入庫,需撤銷報關單的,當事人應當依次辦理稅費退還手續(xù)、原報關單撤銷手續(xù)、重新申報手續(xù)。 如確需在原報關單撤銷前重新申報的,經(jīng)海關審核,當事人可以先重新申報,再辦理原報關單退稅及撤銷手續(xù)。重新申報的報關單備注欄內(nèi)應當標識“先重報后撤銷”字樣和原報關單編號。對于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郵件運輸”的原報關單,應當將原報關單運輸方式改為“其他運輸方式”再進行重新申報。
五、進口貨物放行后、出口貨物結關后的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報關單保存期限內(nèi)辦理相關手續(x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 2.上海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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