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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展示的樣品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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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是一家通訊器材公司的財務人員,公司由于業(yè)務需要,經常在各銷售展廳展示各種產品樣品,并定期更換,撤換下來的樣品一般在銷售新產品時作為一種促銷手段,無償贈送給客戶。請問這些樣品是否應作銷售處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jù)所述,如果你公司僅僅將樣品用于陳列展示,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撤換下來的樣品用于無償贈送給客戶,則應按上述規(guī)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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