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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稅函[2010]40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省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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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省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40號 2010-03-1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為做好省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啟用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搞好新舊政策的銜接,現(xiàn)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增設《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附件1),作為地稅機關依法確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文書。納稅人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ㄒ唬┪窗匆?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天津財稅信息網(wǎng),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二、增加兩項印花稅核定征收應稅憑證。對汽車銷售企業(yè)的機動車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180%核定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印花稅。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jù)、核定比例、適應稅率如下表: 調(diào)整后核定征收印花稅綜合項目表 應稅憑證類型 計稅依據(jù) 核定比例 稅率 購銷合同 工業(yè)采購銷售 銷售收入 100% 0.3‰ 商業(yè)批發(fā)采購銷售 銷售收入 80% 0.3‰ 商業(yè)零售采購銷售 銷售收入 30% 0.3‰ 外貿(mào)采購銷售 銷售收入 120% 0.3‰ 機動車采購銷售 銷售收入 180% 0.3‰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承攬收入 80% 0.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結算收入 100% 0.3‰ 財產(chǎn)租賃合同 租賃收入 100% 1‰ 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收入 100% 0.5‰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0.05‰ 財產(chǎn)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1‰ 技術合同 收入 100% 0.3‰ 商品房銷售合同 銷售收入 100% 0.5‰ 結合上述核定內(nèi)容的調(diào)整,重新修訂了《印花稅(變更)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和《印花稅納稅申報表》(附件3),與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同時啟用。 三、從4月1日起,正式啟用省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軟件。啟用前,所有納入核定征收的企業(yè)均應辦理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印花稅核定征收操作說明》(附件4)。對新辦核定征收的企業(yè),及時做好《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的登記錄入,完成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流程,打印《印花稅(變更)核定征收通知書》;對核定征收期限未到期的,需在大集中系統(tǒng)完成流程錄入。 省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軟件啟用后,我局青島地稅綜合業(yè)務平臺印花稅管理的定稅指標核定功能不再使用?! 「郊?nbsp; 1.《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 2.《印花稅(變更)核定征收通知書》 3.《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4.《印花稅核定征收操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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