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yè)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fā)后,一些地方的財稅部門和企業(yè)來電來函,要求對文件的適用范圍、實施日期等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xiàn)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適用于內資企業(yè),其中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yè)。
二、“通知”第四條所述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yè)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三、企業(yè)依據(jù)通知第四條的法規(guī),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jù)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yè)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jù)實逐年調整。企業(yè)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shù)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yè)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條從199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外,其余條款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相關政策——
國稅函[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全文廢止]
國稅發(fā)[2008]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相關法規(guī)——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03]20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財稅字[1997]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2003]2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潤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