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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銷售已作進項稅轉出的固定資產(chǎn)怎樣繳稅?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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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之后采購的固定資產(chǎn),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F(xiàn)在因其他原因需要作銷售,按何種稅率繳納流轉稅?  答:根據(jù)問題所述,我們分析,企業(yè)2009年1月1日之后采購的固定資產(chǎn),按規(guī)定未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        再銷售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如下規(guī)定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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