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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國稅函[1995]64號 關于明確對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征收增值稅的函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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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對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征收增值稅的函 發(fā)文字號:內國稅函[1995]64號 發(fā)文日期:1995-12-12 內蒙古自治區(qū)建材局: 你局《關于要求明確對發(fā)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免征增值稅的報告》(內建材行[1995]第128號)收悉。依據現行稅法有關企業(yè)銷售貨物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論其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計征增值稅的規(guī)定?! 〗浹芯浚覀冋J為發(fā)展散裝水泥收取的專項資金屬價外費用,因此,按規(guī)定應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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