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9-30 為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震懾涉稅違法活動,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同時積極宣傳稅收政策,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引導全社會形成自覺遵守稅法和維護稅法權威的良好氛圍,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的規(guī)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wǎng)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為確保全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順利實施,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布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zhuǎn)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稅款數(shù)額800萬元以上的;
(六)虛開普通發(fā)票,票面額累計4000萬元以上的;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國稅機關查結(jié)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國稅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nèi),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jīng)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縣(市)區(qū)級國家稅務局、市局第三稽查局不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上述單位查結(jié)的符合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公布標準的案件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布。
三、本公告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本數(sh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