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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稅地[2004]48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批復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4/12/3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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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批復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489號 2004-10-12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批復的通知》(國稅函[2004]103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和執(zhí)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4]16號)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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