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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國稅函[2009]316號 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yè)自產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管理問題的批復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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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yè)自產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管理問題的批復2009年7月30日 陜國稅函[2009]316號渭南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yè)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渭國稅發(fā)[2009]11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yè)自產商品混凝土,凡對外銷售的應當征收增值稅;凡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本單位或本企業(yè)的建筑工程,下同)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xiàn)場(指施工標段在工程項目國家征用土地范圍內)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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