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1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財政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郵政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現(xiàn)將江西省郵政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江西省郵政公司及各市、縣(區(qū))郵政公司(含江西省集郵公司、南昌郵區(qū)中心局)提供郵政服務,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各市、縣(區(qū))郵政公司按提供郵政服務應稅銷售額的2%,按月就地預繳增值稅。
江西省郵政公司按月匯總本級及分支機構應稅銷售額,按規(guī)定計算當月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和分支機構預繳稅額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江西省郵政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的具體稅收征管規(guī)定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