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關分局:
根據你局《關于企業(yè)通過信托投資公司向職工發(fā)放股金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寧地稅下發(fā)[2006]22號)及相關材料,對于你局所提出的職工個人通過職工持股會取得的股權投資資金信托收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做如下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職工個人通過職工持股會取得的股權投資資金信托收益,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征稅范圍,稅款應由實際支付人即汽輪電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計算并代扣代繳。
希你局和扣繳單位進行溝通,及時做好稅款的入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