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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納稅人可通過三種方式申報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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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的有關規(guī)定,我市定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開展2009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為了讓廣大市民了解申報的有關內容,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咨詢中心工作人員就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田區(qū)劉先生來電咨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什么時候自行申報?申報時都要報送哪些資料?可用哪些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例如,2009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申報時須報送以下資料: ?。ㄒ唬秱€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可以從市地稅局網(wǎng)站(http://szds.gov.cn)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免費領取?! 。ǘ﹤€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臺同胞的回鄉(xiāng)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件等)復印件。 納稅人納稅申報采用窗口申報、互聯(lián)網(wǎng)申報和郵寄申報方式: ?。ㄒ唬┐翱谏陥蠓绞剑河杉{稅人直接到主管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辦理,也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或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報送納稅人填寫簽名的《納稅申報表》?! 。ǘ┗ヂ?lián)網(wǎng)申報方式:由納稅人自行登錄地稅網(wǎng)站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申報系統(tǒng)(http://szds.gov.cn/12w)辦理。互聯(lián)網(wǎng)申報的《納稅申報表》“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大于零的,納稅人應在申報期內持本人身份證照到主管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清繳稅款或申辦退稅。 ?。ㄈ┼]寄申報方式:由納稅人采取掛號信函形式辦理。將填寫好的《納稅申報表》寄給主管的區(qū)地方稅務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字樣。稅務機關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jù)作為申報憑據(jù),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郵寄申報的《納稅申報表》“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大于零的,納稅人應在申報期內持本人身份證照到主管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清繳稅款或申辦退稅?! ∧仙絽^(qū)馬先生來電咨詢:我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戶籍在內地,家住羅湖區(qū),在南山區(qū)工作。問:該向哪里的稅務局進行申報?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的規(guī)定如下: ?。ㄒ唬┰谥袊硟扔腥温?、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ǘ┰谥袊硟扔袃商幓蛘邇商幰陨先温?、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ㄈ┰谥袊硟葻o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jīng)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jīng)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jīng)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ㄋ模┰谥袊硟葻o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jīng)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鲜鲋鞴芏悇諜C關,是指主管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 因此,您應向南山區(qū)地稅局進行申報。 龍崗區(qū)侯小姐來電咨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些信息?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的自行納稅申報時,一般只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任職受雇單位及行業(yè)、職務、職業(yè)、境內有效聯(lián)系地址及郵編、聯(lián)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還需填報國籍、在華天數(shù)等信息?! 「L飬^(qū)李小姐來電咨詢:我公司2009年12月份的工資及年終獎金在2010年1月份發(fā)放。問:需不需要在2010年3月底之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 地稅局方小姐回答:“個人所得”以“收付實現(xiàn)制”為計算原則。即以實際發(fā)放取得所得的時間為計稅時間。2009年12月份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在2010年發(fā)放,屬于2010年度的納稅所得,應在2011年進行自行納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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