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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折舊會計和稅法差異要納稅調整嗎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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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描述: 我企業(yè)生產用資產按20年攤銷,低于稅法年限,我們在匯算時企業(yè)所得額需要進行調減么? 解答內容: 您好: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084號文件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企業(yè)可以在不低于上述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情況下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提折舊的年限,匯算清繳時不用進行調整;如果企業(yè)中途改變折舊年限,應報稅務機關批準后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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