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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稅營[2009]271號 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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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營[2009]271號 2009-10-28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如其實際并未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而將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則對其按照“服務業(yè)”稅目中“代理業(yè)”子目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⒓{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如納稅人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則應分別正確核算收入;未分別正確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應一律按照“服務業(yè)”稅目中“代理業(yè)”子目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⒓{稅人非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應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務業(yè)”稅目中“其他服務業(yè)”子目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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