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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1998]429號 企業(yè)破產、倒閉、解散、停業(yè)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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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破產、倒閉、解散、停業(yè)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fā)文日期: 1998-07-16 發(fā)文字號: 國稅函[1998]42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留抵稅款處理問題的請示》(京國稅-[1998]298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yè)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yè),其原有的留抵稅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已明確法規(guī):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yè)后,其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xiàn)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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